申訴及被申訴雙方職場霸凌事件的心理健康評估

浣熊心理師
申訴及被申訴雙方在職場霸凌事件的影響評估

會邀請心理師擔任疑似不法侵害事件調查的外部委員,大概會期待心理師回答幾個問題:

  • 疑似職場霸凌事件,對當事人造成了什麼影響?
  • 對當事人造成的影響,建議採取什麼樣的保護措施或介入策略?

本篇概要性的介紹心理師在疑似不法侵害事件會如何評估,進而帶到介入的策略。



被申訴人也會受到不法侵害申訴及調查的影響

如果考慮申訴和被申訴人雙方,一般想像中會覺得:

申訴人因為遭受到疑似不法侵害事件,所以身心狀況會受到影響。

而被申訴人是對別人產生不當行為的人,所以他的身心狀況不會受影響。

實際上的狀況是:

會有申訴人受到嚴重影響,但比例不算高。

而有許多申訴人因為申訴啟動調查、達成為自己行動的主動性,只要資源上還能滿足調查的需求(如參與訪談、提供資料),對申訴人的日常生活未必會有顯著的影響。

反之,多數的被申訴人都沒想像中這麼不受影響。

多數擔任管理職成爲事件被申訴人,通常都有較高被指控的壓力,也因為資深或其職級等因素,難以表達不適的情緒。在訪談時,會有被申訴人比較激動的說出這樣的話:

這是我人生在⋯⋯公司上班二十多年來最大的恥辱。

因此,就算是被申訴人,進行事件的壓力評估還是有必要的。



不法侵害案件類型對申訴人身心狀況造成不同影響

在不法侵害案件中,區分類型對於我們了解雙方身心狀況是很有幫助的。


單一事件造成的急性壓力

有些疑似不法侵害案件就只發生一次,但那一次的強度超過合理範圍。例如:

  • 同仁因為犯錯,遭到主管逾越社會通念的強烈責備
  • 主管因高壓力環境下一時失控對同仁以強烈口吻進行指揮監督

這類的申訴人,比較會像是急性壓力所形成的創傷經驗,比較可能會有像是這樣的狀況:

  • 侵入性症狀(不由自主的想到那些回憶、突然浮現)
  • 警醒症狀(睡眠難以安穩、易怒、過度警覺、過度驚嚇)
  • 逃避症狀(避免回到類似的情境裡面)

長時間、慢性的精神壓力

但有一類的不法侵害是反覆且持續時間很長,甚至是以年作為單位。例如:

  • 管理職長時間的不當督導行為
  • 同仁之間持續性的有敵意的感受

相較於前面那種單一急性的壓力症狀,這類申訴人比較像是情緒和負向自我相關的症狀

  • 自我價值感低落(覺得自己做不好)
  • 無望感(不會再有好的未來了)
  • 無助感(做什麼都沒改變,做不了)
  • 自傷意念


一定要有受損的發生事實才算嗎

如同前面提的,目前調查中我們很在意「受損的事實是否確實有發生」。

但也有申訴人表達不同想法,例如:

他打人行為本身就是不對,為什麼我自己閃掉就不算是他打人,一定要被他打得鼻青臉腫才算是他做錯事?

我們同意這個想法。行為本身不對就應該制止,或採取改善措施。

只是說,台灣司法觀點的職場霸凌認定是人格權受損。因此正確的說法是,身體或心理健康若有受到影響,有較高機率會往「成立」的方向靠近

我們有在決策協助工具中呈現這個想法,如下表所示::

  • 只要被申訴人的行為被認定是基於敵視討厭為目的的攻擊行為,或是明顯有職能不足導致後續爭點,就已經需要處理。
  • 但若當有受損事實的發生時,就是嚴重程度加劇,整體風險增加,需要採取的改善措施強度會更強。

表:職場不法侵害風險矩陣

表:不適任行為風險矩陣



不是在不法侵害調查中做完整心理衡鑑

一個比較難的地方是:就算心理師參與擔任外部委員,我們不是做完整的心理衡鑑

調查訪談需要蒐集事實的資料仍然是主軸。

在有律師、內部委員在的場合寫量表、做測驗、評估診斷,可能也沒有很適合。

我們能做的是蒐集有沒有受到這個事情的影響的相關資料,大概會涵蓋:

  • 近兩週生活的狀況
  • 這件事情有沒有造成怎麼樣的影響
  • 在這之前的工作表現如何


從職業功能、人際功能往情緒、認知等逐步評估

職業功能:在發生事情之後,還能不能來上班

職業功能的評估,應該是其中最顯而易見的部分。

如果還能來上班、到班下班都正常,大概率是輕微的影響。如果是在尋求協助(如身心科醫師、心理師等)後可維持穩定,可能即已經有一定程度影響。如果已經有明顯無法上班、經常請假、工作表現不如預期的狀況,就會變成是明顯影響。


人際功能:有沒有好的社會支持網絡

不法侵害討論攻擊行為,社會性的被動攻擊也是一種。

可以討論看看事件後,同仁對被申訴人或申訴人的看法有沒有什麼不同。有些申訴人會反應說:

在那個事件過後,我就黑掉了,就沒有人要來幫忙我或協助我。

大家上班都在講我們這件事情。

像是這樣的情形,就可能會顯示因事件而影響人際互動,後續可能需要做一些介入。


情緒功能:情緒低落與過度警覺

前面討論案件類型有分兩種:急性高度壓力事件類型,與長時間影響造成情緒低落類型。

因此,是否有發生憂鬱、焦慮的相關症狀,通常是一定會了解

自傷行為的基本篩檢也是一定要做,這個會延伸到後續的轉介與保護。


認知功能:怎麼思考這件事與個人期待

最後是申訴人怎麼知覺自己所面對的環境、事件、意義與規劃的未來路徑。

申訴人對工作的想法、想不想調解等等,都可以再了解看看。



如果一定要量性的資料:整體功能評估量表(GAF)

有的事業單位會說:

能不能有一些量性的資料告訴我們,事件前後的分數差異,中間這一段就是因為事件而產生的影響?

如果真的有需要量性資料,整體功能評估量表(GAF)還是一個很粗略可以參考的指標。

整體功能評估量表(Global Assessment of Functioning Scale)是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第四版的暫時修訂版(DSM-IV-TR)的其中一軸,在第五版之後改成WHODAS,後續版本已經不再使用。但是在考慮不需要精準、不考慮疾病特定性、只需要知道功能目前、容易被一般評議委員理解的狀況,GAF仍然是一個很方便的工具。

舉例來說:

一個犯錯的同仁被主管以強烈的方式情緒對待。會有一些過度警覺的症狀,手抖、心悸,偶爾睡眠驚醒。但上班沒有問題,準時到班也準時下班,沒有異常的請假表現,工作表現也都正常,但社會互動上會逃避該主管。

在這個狀況下,可以知道大概是有症狀但可預期反應,可能落在71-80分之間。在這之前,可能是81-90分,中間落差的10分就是受到事件的影響。



保護跟轉介

資源轉介

心理師就前述蒐集之資料,會給予是否有需要安排資源轉介的相關建議。

目前較容易取得的資源包括:

其他包括:

  • 事業單位員工協助方案EAP服務:有些事業單位本身就有提供心理師的員工協助方案,也可以利用。
  • 身心科門診:這其實是很棒的資源。因為身心科門診在健保下,只需要掛號費,就可以獲得很不錯的基本疾病問診和身心科醫師提供的衛教。

保護與調整工作:仰賴事業單位本身的體系與機制

⋯⋯對於申訴人應提供立即性、持續性及支持性的保護措施;申訴人或目睹不法侵害事件之勞工,可能會出現長期或短期心理創傷、害怕回到工作中、感到無力等情緒問題,雇主可安排諮商同儕輔導復健或休假,或彈性調整職務內容與工作時間等,給予支持和協助。⋯⋯(指引第四版,P15)

指引提供的方案不少,但同儕輔導、復健與休假、彈性調整職務內容與工作時間,這些做法都需要事業單位本身在作業程序、權責上有訂定,外部委員才有協助的機會。



結論

心理師比較像是在有限的時間、有限的結構、有限的工具之下,評估事件影響情形及思考轉介資源。這大概是一個簡要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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