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主管職場霸凌的勞動部主張謝宜容「立意良善」後,職場霸凌法規修訂的壓力日漸增加。2025年2月21日,一個突如其來,勞動部發布了〈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
這一次第四版更新了什麼?我們以傅柏翔(2023)指出原本〈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三版)的不足,搭配工作經驗,來看看第四版的更新解決了什麼問題,又留下了哪些問題還沒被解決。
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增加外部委員進入調查小組
「誰有資格說是不是職場霸凌」一直是個關鍵問題,特別是主管被申訴的時候。
一方面,申訴人特別想問「審議的委員是誰」,通常是想知道是不是會被吃案,以及預測審議會不會對自己有利。另一方面,審議的內容與委員的背景高度相關:若委員都是主管職,對於主管「合理管理」的範圍,遠遠超過有一般同仁擔任委員的範圍。主管擔任審議委員,對於主管的困難與委屈多半感同身受,以及可能的私下關係,使得主管對於其他主管的不當行為通常包容程度更高。
這還沒提到雇主或高階主管被申訴。承辦肯定得先抬頭看看主管,心想「這真的要辦?」然後就會有小蜜蜂去跟小叮噹通風報信,最後接著就會有「河蟹」的壓力。傅柏翔(2023)指出之前的狀況是:
「如果是主管所為,甚至是雇主是加害人之情況,基於上下權力不對等和對保有工作之期待,導致對申訴有遲疑,則內部調查機制之侷限性就甚為明顯。」
第四版:調查成員要有2人外部專業人員(法律、醫護、心理)
這件事情在第四版的修訂變成:
「…若雇主為不法侵害之涉案人,應由客觀、中立之第三方擔任調處或調查人員,或事業設有總機構者,得由總機構之人員介入調處或調查…」
「…倘進入調查程序,針對勞工人數100人以上者,調查小組織成員應至少3人,其中外部專業人員至少2人(建議具法律、醫護或心理等相關背景)…」
有趣的是,事業單位的職場不法侵害承辦,第一眼看到這個法規通常不是先想到「外部委員有那些好處」,而是「要多花錢了」、「預算要重編」(Q~Q),然後開始算算自己單位一年有幾個申訴案、處理一個案要多少錢、然後想想錢從哪裡來。在第三版前、還沒有被要求外部委員的年代,有次曾經跟最高主管報過說可以找外部委員,主管的想法是:
- 你們不能自己解決這個問題嗎?把權力給別人,失去我們對案件的控制,真的比較好?
- 為什麼公司的壞事情要讓外面的人知道?
通過前述這兩個主管會考慮的議題,我覺得要給予第四版指引要求要外部委員的肯定。
- 外部委員最重要的價值在「獨立」及「專業」,也就是要將審議及控制的權力,從可能對這件事情有影響力的人,交到與這件事情無關的獨立人士手上,讓雙方都有公平的機會。
- 外部委員超級適合處理「內部沒辦法處理」的事情。同仁行為太過令人困擾、因為有了雙重關係而造成的困難,在有了外部委員之後,較容易擺脫內在的限制來解決問題。
雖然導入外部委員是好事,但還是有其他需要注意的部分:
- 因為前面可以「調處」,高階主管在「調處」階段似乎反而能形成更高的影響力。調處的案件是跟著申訴人走,調處人還是需要夠中立,不可以用威脅的方式在調處形成壓力,反而最後進不了正規的調查程序,再有外部委員也沒用。
- 外部委員很貴,但有很多事情的嚴重性可能不是這個等級。比照性騷擾找外部委員很好,但是職場不法侵害申訴案的案件數遠比性騷擾多上許多倍,費用支出增加的級數遠遠超過性騷擾。更何況性騷擾還是法,不法侵害只是指引。這種透過指引要求事業單位多花錢的作法,事業單位到底願意多配合,其實也是個問題。
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大幅詳述處理調查程序
在不法侵害指引的第三版時期,調查怎麼做?
其實不同事業單位有很多不同的做法。有的事業單位收到通報之後,由中央幕僚單位(職安衛室、人資等)介入進行調查;但也有的事業單位,收到通報之後就轉回去給原所屬主管處置。
這些做法其實都沒有錯。傅柏翔(2023)是這樣評論的:
「⋯⋯只有要求立即建立處理小組,一個月內完成調查之要求。對於處理小組之建立、組成比例、內外部人士比例、利益衝突處理、調查權限、認定標準等等規定,都未詳加指示⋯⋯」
第四版:事業單位不同人數有不同的處理小組要求、1個月變成2+1個月、律定內外部人士比例
處理小組之建立、內外部人士比例
事業單位人數 | 調查小組人數 | 外部專業人員 | 調查小組會議 |
100人以上 | 至少3人 | 至少2人(法律、醫護、心理) | 全體成員出席1/2以上,其中外部專業人員至少1/2以上出席 |
30-100人 | 至少3人 | (無規範) | (無規範) |
<30人 | 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組成,有困難要找外部專業人員 | (無規範) | (無規範) |
時間限制
- 收到通報後,3天內要成立處理小組進行調處或調查
- 調查期限應於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利益衝突
- 利益衝突指的是,當審議案件與申訴/被申訴雙方有利益關係時,應該要迴避
- (第四版沒有多做說明)
認定標準
- 見下一點「職場霸凌的定義」
- (第四版:有增補,但應該是無法使用的說明)
調查程序是第四版中最大幅度新增的章節,有些第三版沒提到的已經有適度補足。最感謝的是從第三版要求要在一個月內完成,比照性騷擾變成2+1的規定。當然這個時間的延後與外部委員進入組織的要求有關,但很多還沒到不法侵害、成千上萬「職場不受歡迎」行為的處置,沒有證據說時間越快,結果越能符合組織的期待。
每個人在不同時間點對同一案件都會有不同的理解,拉出時間的距離,有的時候會是一種解法。
職場霸凌的定義:核心仍然不明確
我們在職場霸凌定義已經討論過現在的現象:職安法或〈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都沒有講過職場霸凌的核心行為要件,使得我們目前引用台灣司法判例下的職場霸凌觀點,關注在敵意行為、持續性、及對人格權法益上的受損。傅柏翔(2023)對第三版的評論意見非常深刻:
「…可見程序以及調查主責單位都以律定,唯獨認定的核心:職場霸凌之範圍以及法律定義,依然不夠明確…若能進一步界定增加霸凌行為適當法律定義、判斷標準、範圍、調查指引等細節,將更能完整的處理類型多元的職場不受歡迎事件…」
在第三版指引中,並沒有說明到底「職場霸凌」是什麼,行為要件又是什麼。
第四版:納入一般常見的職場霸凌定義
更新後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的「職場霸凌」定義,收在附錄六「潛在造成職場不法侵害之行為樣態【例示】」之中:
職場霸凌:包括勞工於執行職務,在勞動場所中,受同仁間或主管及部屬間,藉由職務、權力濫用或不公平對待,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受害勞工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危害其身心健康或安全,例如⋯⋯
第四版引用的「職場霸凌」定義,是非常常見的職場霸凌定義。這個定義的最初來源已經不可考,有一說法是楊明磊教授在早期進行相關研究時候引用國外文獻移入。當時引入的時候的定義是這樣:
職場覇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道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MSF Union,1994)
我們很快就注意到,指引有一些為了配合法規需求(如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進行適度的調整。但無論如何,要用這個定義來判斷是否是職場霸凌,我認為很有困難:
行為要件不明確。
要評估是否是「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以及「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受傷」,比較起來,如果我是評議委員,我更願意使用台灣司法體系的「敵意行為、持續性、法益受損」三個原則。
誠實的說,看到第四版是用一個很久的定義,來處理已經維持很久「到底什麼是職場霸凌」的本質問題,其實是有點可惜的。但這就是職場霸凌領域的核心爭點,在官方文件一次更新就要回答這個問題,其實也很難為勞動部。
看起來,我們好像還沒有到解決這個問題的時刻。
不法侵害的範圍界定
「不法侵害」這個名詞一直都存在著很大爭議。
剛開始接手此類業務的時候,一直過不去:如果只是「不法」預防,就是「讓對方不要做違法的事」,就是找律師來做法律觀念宣導,找心理師來是要做什麼?
實務的狀況就是:在事業單位中,大量的案件都是屬於「職場不受歡迎行為」而不是「違法行為」。
傅柏翔(2023):
⋯⋯指引中提到所謂「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之範圍,為勞工於執行職務中,在勞動現場所遭受來自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第三方所為之「不法侵害」行為。此處若特別強調「不法侵害」行為,而非「不受歡迎行為」或「不合理行為」,似乎將限縮指引得以處理之範圍,僅限於有違反特定「法律」之行為,方能符合所謂的「不法」之要件,此處之範圍設定似有過於狹隘之疑慮。⋯⋯
回過來看指引的第三版的名詞定義是這樣的:
本指引所稱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以下簡稱職場不法侵害)之範圍,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例如職場暴力或性騷擾等。
第四版:調整成「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性騷擾」和「就業歧視」四面向
第四版的名詞定義變成:
本指引所稱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以下簡稱職場不法侵害),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所為之不當言行,例如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性騷擾或就業歧視等,造成其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
然後,在前言的地方把這些法條全部寫下來:
依職安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應視個案所涉違反法律(如刑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醫療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就業服務法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等)事實,轉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調查或認定,所述內容非唯一之方法,事業單位可參照其基本原則建議性作法,
相較於第三版,第四版進步的地方在於:
- 「違法行為」即「職場不法侵害行為」。因此,本次指引增列了就業歧視,把已經有法律保障,但原本不在職場不法侵害架構下的東西增列進來。
我覺得仍然不足的地方在於:
- 「就業歧視」只是歧視的一種,只處理「勞動條件的差異」。但工作場所可能發生的歧視百百種,性別、種族(特別是我們有這麼多外籍移工),這些歧視不見得會反映在勞動條件上,而且很可能有不適當的敵意行為,但沒到犯法等級。
- 職場霸凌被新增進來,但也是類似的狀況。
- 這些「沒有到違法」但是「不受歡迎的職場行為」是預防不法侵害計劃所面臨、對焦的行為大宗主體。真正的違法行為在實務工作的現場,比例真的不高。希望未來的不法侵害預防計劃,可以把這些大宗比例真正含括進去。
結論
整體而言,〈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最大的進步,就是要求調查小組要有外部委員,來解決內部調查可能偏袒、或專業性不足的問題。
解決的問題
- 加入外部委員。
- 較為仔細的律定了調查小組的組成、比例、程序。
但還沒解決的問題包括
- 「職場霸凌」只帶入了常見的定義,其審議要件仍然不夠清楚。
-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劃」的大量案件,是「沒到違法」但「不受歡迎」的職場行為,這部分在指引中應要納入處理範圍,並給予事業單位進行審酌的空間。
期待這些尚未解決的問題,在未來的指引更新中可以再被進一步處理。
P.S. 在第三版的附錄六,有一份叫做「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第四版已經被消失了。雖然不清楚裡面行為清單,是從哪裡引用來的(如果您知道歡迎告訴我,萬分感激不盡),但有機會提供給主管一個清單自我檢視,我仍然認為是算是不錯的工具。
希望下次修訂這張表會回來。
2 comments
第三版的附錄六「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來源應該是這裡: 楊明磊(2010): 職場霸凌現象對組織的影響與諮商處遇策略。人事月刊。但原始來源應該是英文網站! 我猜拿掉是因為蠻常誤用,原本用意是主管自我檢核沒問題,但太多員工聽演講或宣導時,拿來評主管,很多人都覺得自己”確實”被霸凌!
哎呀,好謝謝瑞斌老師的資訊,讓我有機會可以找到那個神奇的自主檢核表的來源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