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版本的不法侵害申訴流程設計

浣熊心理師
簡易版本的不法侵害申訴流程設計

當一個不法侵害申訴案被通報後,後續整個流程會長怎樣?

這是一個簡易版本的流程,事業單位可以在每一個階段進行更適合各自公司的細緻的安排。



申訴及通報階段

申訴事件順著事業單位的「零容忍」政策,第一個階段會是通報。

⋯⋯通報系統可與現有之人力資源部門或職業安全衛生部門整合,指派專責人員提供協助,並可透過建立申訴或通報單、電子郵件、專用電話等多種方式通報⋯⋯(第四版指引,P13)

指引沒有限制通報的形式,但若採取表單通報,指引的附錄七有一個可以參考的通報版本。

指引第四版的附錄七

事業單位剛開始推展的時候,因為「零容忍」政策,多種通報管道會降低同仁們在提報上的阻力,因此初期大都沒有形式限制。電話、未指定規格的電子郵件、LINE官方帳號⋯⋯我們都使用過,也都有同仁尋求這些管道來找我們。

比起「通報」,能夠遇到事情找到我們「諮詢和討論」,對當下需要幫助的同仁是重要的事。

但當不法侵害計劃較為成熟之後,就必定會走向需要用表單來作為申訴依據,包括:

  • 要有明確的通報時間,因為指引現在開始的辦理的時效限制
  • 要有明確的事件和申訴範圍,供後續訪談時作為訪談依據
  • 要有明確的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不接受匿名申訴

因此,雖然提供多管道聯繫,但最終一定會走向填表作為申訴依據的方向。

另外,在收件階段,同仁常常會因為案件量的逐步增加而疲憊,開始會希望申訴人一次就辦好。

比如說,在申訴的時候就要提交完整的證據,若沒證據、看不出來,就不予受理。

申訴是一個形式符合的要件,內容不論。只要他的繳交文件「外觀」符合事業單位作業文件的相關規範,其實就應該收件;就算內容的部分再怎麼糟,可能導致最後認定不成立,這個都是申訴人自己要負擔的責任。

盡可能不要在初期,用程序來阻擋申訴人申訴的權利。



初步分類階段

到底怎麼樣的案件要納入不法侵害框架下處理,哪些不用?


有其他專項法律規定的事件(例如:性騷擾)

有的時候因申訴人提供的訊息不足,性騷擾事件和不法侵害事件會有點不容易區分。

與「性與性別」有關的事件,都應該走性騷擾程序處理。

相較於不法侵害,性騷擾事件處理已經是是相當成熟的運作機制,就依性騷擾相關法規辦理。


明顯不屬於不法侵害、可被排除的事件

哪些是明顯不屬於不法侵害事件的處理範圍?

跟物權有比較相關、無涉人格權的東西,比較有信心在早期的時候排除。例如:

  • 年終考績被公司扣,公司要霸凌我
  • 隔壁同事拿酒精澆我的花,結果花死掉了(類似的東西還有剪刀、橡皮擦、鉛筆等等)

如果不是以上的狀況,往往都需要仔細思考。


疑似不法侵害事件的「疑似」,範圍到哪邊?

這個是萬年難題,使得事業單位在這個地方多感到為難和困擾。相較於第三版,第四版加了這個字:

⋯⋯針對疑似職場不法侵害事件,應建立標準處置流程,明定申訴或通報管道與後續處理及保護機制。⋯⋯

其實本來來申訴的案件就是「疑似」事件,要到調查後才確定是或不是。因此,現在的問題是,

怎麼樣叫做「疑似職場不法侵害事件?」

我們回去看一下指引框定的名詞定義,就是不法侵害處理的範圍:

本指引所稱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以下簡稱職場不法侵害),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所為之不當言行,例如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性騷擾或就業歧視等,造成其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

這個處理的範圍,如果依照人、事、時、地、物的方式加以分類,可以得到這個結果:

  • 時間:勞工因執行職務
  • 地點:於勞動場所
  • 誰: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
  • 行為: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所為之不當言行,例如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性騷擾或就業歧視等
  • 結果:造成其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

由於「誰」做「什麼」是需要調查需要確認的,因此拿掉了上面不是粗體字的地方,收案的條件就變成是:

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發生可能造成其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事件。

這是我認為指引匡出來的疑似定義。

眼尖的夥伴就會發現這個範圍超級寬的。因為按照以上標準,下面這些事情我們都會受理:

  • 同仁A申訴同仁B,表示同仁B每天都拿酒精澆同仁A放在桌上的多肉植物,致多肉植物枯萎死亡。同仁A擔心同仁B同樣拿酒精偷加入自己喝的水壺中,只是沒有證據。
  • 同仁C申訴同仁D,表示同仁D在公司散播謠言,說同仁C都拿公司的文具回家給自己的小孩用,使得其他同事對同仁C有負面評價。
  • 同事E和同事F共同負責舉辦旺年會,結果同事F都不做事,表示同事E「平常請假太多,要讓他多做一點事」,致同事E主張同事F霸凌他。
  • 主管G和部屬H共同負責舉辦旺年會,結果主管G都不做事,表示「主管是做督導管理的工作,而我已經把這個工作交給你了」 所以不需要下去幫忙旺年會佈置,致部屬H主張主管G霸凌。

有很多夥伴會認為這個範圍過寬,因為有很多是業務分配的問題

「疑似不法侵害」如果把範圍擺的這麼寬,那後面真的會做不完。

其實這個就是事業單位的意願跟處理不法侵害政策的問題,但我認為就算縮限範圍:

至少不能漏掉謝宜容的「立意良善」案

因為謝宜容的本質是職能不足的無差別對待,致整體有害之作業環境,如果主張這是「職務分配」,謝宜容的案件可能就不會被受理,但這個是應該要處理的事件


如果再寬一點:勞動場所有必要嗎?

如果前面的範圍還可以接受,其實對很多事業單位已經很不容易了。

接著是很多事業單位常常碰到的,是否一定要在勞動場所的問題。

比如說,Facebook、IG、Thread、Dcard的公開評論、污辱性字眼,我們會不會接受申訴?

不是所有法律學者都認同勞動場所的規範:

⋯⋯職安法母法並未有規範勞動場所,只要執行職務受第三人侵害即符合該當要件。而隨時代演進,勞務給付模式也有變化,已經有居家上班等不同勞務的給付模式,故固守物理上場所要件並沒有必要⋯⋯(華育成,2021)

但是FB、IG這類題目接辦下去,多數情形還是可以處理,但有的時候會真的沒有辦法掌握到充分的證據強度,特別是當被申訴人否認的時候。對於法規符合性來說,接其實沒有什麼好處,但就同仁而言,接是比較接近照顧同仁的方式。

曾經聽過有位律師對這個評論是:

勞動部希望你處理,但法規沒有叫你做。

大概是這樣的感覺。



調處階段

⋯⋯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同意調處,得不進入調查程序⋯⋯(指引第四版,P14)

調處是第四版後正式進入指引中的做法。

由於案件就是跟著人走,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能夠協調相互同意,就可以不要進入調查程序。

也因此,這個東西應該會在調查程序之前,多半是事業單位的夥伴協助


是誰想調處: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是事業單位?

雖然有了調處的方法,但⋯⋯是誰想調處?

  • 申訴人會想調處嗎?多數不會,至少不是一開始。多半是要到後期開始評估成立可行性後,才開始思考調處的選項。
  • 被申訴人是「被」申訴人。意思是在歷程中,他們是被動的一方,初期根本想不到有調處這件事。
  • 因此,多數想調處的動機,可能來自事業單位對於「友善職場」的想像。

我們在調處的需求與原則中有一些比較細緻的討論。但結論而言,調處是一個選項,最終還是要依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意願。


調處的優點:減少行政成本,避免激化衝突

但執行這麼多次,我還是認為調處其實是有優點的。

  • 可以節省進行調查的行政成本,特別是在未來法制化後,所有調查都需要外部委員來執行的話。
  • 有的申訴人對案件期待是希望溝通,調解可以避免升高雙方的衝突。


調查階段

就申訴人和被申訴人,進行較為正式的訪談調查和蒐集證據。

⋯⋯內部事件:若為組織內部疑似不法侵害事件,應落實保密,通報窗口宜在人資部門或最高主管單位(如總經理室或董事長室),並宜於3天內成立處理小組進行調處或調查;倘進入調查程序,針對勞工人數100人以上者,調查小組之成員應至少3人,其中外部專業人員至少2人(建議具法律、醫護或心理等相關背景),召開調查小組會議時,全體成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中外部專業人員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勞工人數30人以上未達100人者,調查小組之成員至少3人;勞工人數未達30人者,得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組成處理,實務運作如有困難,建議委由外部專業人員協助處理調查;調查過程宜有勞工代表參與,依事件性質與嚴重度,必要時,請求警衛、保全人員或警方介入。調查時應確保被申訴人了解被申訴內容,享有獨立且公正調查的機會,調查內容應保密,調查期限應於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避免申訴人或相關人員受到不利之處遇。⋯⋯(指引第四版,P15)

這上面的調查的相關規定(調查小組會議、時限、內外部人士比例⋯⋯)在指引第四版的變化中我們有先做了初步整理。

由於調查是事件處理過程的核心,若有需要外部委員的服務,有需要的話也可以找浣熊(電子郵件:service@4urhappiness.com)協助哦。



評議成立或不成立

在完成調查的相關要求後,最後會有評議是否成立的部分,

而這會回到職場霸凌的定義問題。


評議成立和不成立的委員,和調查的委員是否需要同一群

指引就這部分沒有規範,可以依事業單位的需求。

不過,因為訪談調查的委員才會接觸到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多數調查委員對案件會有一定看法和提出他們的建議。除非訪談階段蒐集證據太過衝突或有明顯品質問題,否則評議委員通常會維持調查委員的看法。



建議及後續改善措施

⋯⋯對於申訴人應提供立即性、持續性及支持性的保護措施;申訴人或目睹不法侵害事件之勞工,可能會出現長期或短期心理創傷、害怕回到工作中、感到無力等情緒問題,雇主可安排諮商同儕輔導復健或休假,或彈性調整職務內容與工作時間等,給予支持和協助。⋯⋯(指引第四版,P15)

指引中是至少有寫到安排諮商、輔導、復健或休假、彈性調整職務內容。

但這幾個東西都不是調查委員的權限能做到的部分,常常要和作業單位協調,所以如果能在比較高的架構內,規範作業單位在這部分要給予協助,可能會是比較好的做法。



結論

這大概是一個範例版本的不法侵害申訴流程,提供給需要的夥伴們做參考哦。



工商時間

如果有職場不法侵害訓練外部講師的需求,或是希望能夠有心理師擔任職場不法侵害調查的外部委員,歡迎聯絡浣熊(service@4urhappiness.com)討論看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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