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做不法侵害預防計劃的困擾⋯⋯

- 申訴案件多要到無法負荷。
- 調查歷程耗費太多行政資源,但對於解決問題好像又不是很有幫助。
- 預防的教育訓練對焦不清楚。

我們還是主張以管理系統的方式處置。
從安全政策、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安全保證作業、安全促進方案,進而達成持續改善的目標。

職場霸凌申訴調查的常見問題集

調查歷程常見問題,一次看完。

如果是調查的議題,推薦先來這裡找找看有沒有答案。如果找不到,歡迎寫信給我,我們再來增加。

案件太多怎麼辦?

但當管理系統提倡「零容忍」政策,增加的案件數就是可預期的事。但案件數不會無限制增加,而提報才能讓問題被看見。

問題被看見,才是組織文化改變的起點。

內部不法侵害的案件如何統計?

由於被申訴人是否為管理職,會造成屬性上的不同,案件統計區分「同仁間」或「主管及部屬間」有其重要的意義。

當我們能夠釐清不同類型的疑似不法侵害事件通報佔比及根本原因後,才能根據這些統計安排教育訓練和改善措施。

外部不法侵害怎麼管理?

外部和內部都是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容易讓人誤會內外部都要用相同方式處理。

外部不法侵害是職業的曝險,和生產線上常發生的被夾被卷沒有什麼不同。因此,外部的預防,仰賴程序是否有落實執行。若程序有不足,我們再來調整。

疑似不法侵害事件,通報後怎麼處理⋯⋯

對於工作者願意提交相關報告,告訴事業單位可能的問題,可以視為同仁和事業單位溝通的一種方式。
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中提到疑似許多關於事件之調查細項,如權責、組織、外部委員要求及辦理時效等等,按指引做是最安全的路徑。

如何設計最簡易版本的事件處理流程?

至少會有申訴、接辦、調處或調查、成立與否、及後續改善措施等階段。

常見的爭點是「疑似」的定義:案件處理或不處理的邊界,會反映事業單位怎麼思考「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身體或精神上之傷害」這幾個爭點上。

如何進行調查訪談?

訪談是在對申訴人和被申訴人蒐集事實資料。除此之外,評估保護及轉介資源、對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給予適當介入,也是訪談中常見的目標。

但訪談會遇到多樣的難題,但對心理師而言,訪談是「在結構下建立關係」,並透過關係與當事人一同工作。

如何進行調處?

調處是第四版正式導入的方式,目的在正式進入調查程序前,能夠透過調處「澄清誤解」。

實務上,調處成立的可能性不高。我們的原則是Do No Harm:如果調處的歷程可能造成雙方任一邊的傷害,就不另行安排,透過調查來結案。

心理師擔任外部委員可以做什麼?

在指引要求調查階段要有外部委員參與後,心理師可作為外部委員參與調查。

心理師的參與的目標大概會是建立關係、促成調處、評估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之心理受影響程度、形成概念化,並轉介必要之資源。

什麼是職場霸凌?

在事件調查完成後,就有需要考慮不法侵害是否成立的問題。

在第四版及職安法草案之前,法律位階的文件沒有職場霸凌的相關定義。目前關於職場霸凌的評議準則,大致圍繞敵意行為、持續性、(人格權上)身體或精神之受損,並通盤考慮案件綜整考量。

職場霸凌決策協助工具

職場霸凌在委員會裡面,有極高的不穩定性。不同管理職的組成比例、評議委員的經驗不同,就會得到不同的評議結果。

決策協助工具的目的,在對案件提供一套簡單計分方式,查詢風險矩陣來得到建議結果,對焦來討論有沒有涉及到職場不法侵害。

對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我們要做什麼⋯⋯

我們希望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不只是期待透過職場不法侵害機制得到一個成立與否的答案,
而是讓申訴人和被申訴人透過機會,認識關於標準或是職能上的不足,進而帶回原本的工作環境中繼續努力。

如何進行申訴雙方的心理評估?

一般想像中會覺得:申訴人受到疑似不法侵害事件,身心狀況會受到影響。但其實不一定:會有申訴人受到嚴重影響,但比例不算高。反而多數的被申訴人都沒想像中這麼不受影響。

我們會考慮分成兩種不同類型:以單一事件造成的急性壓力,或是長時間、慢性的精神壓力,來進行不同的評估。

根本原因為主管的不當督導?

管理職被申訴,絕大多數理由都是因為部屬知覺到主管有敵意。這就是不當督導的核心概念:「部屬對上司持續有敵意的口語和非口語行為的知覺,並且排除身體接觸」。

但有的時候不同人做相同的事情,一個會被申訴一個不會。到底主管行為哪裡有問題,讓部屬知覺到那是敵意行為?除了行為本身有問題之外,主管本身是否可信,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

法規與時事評論

一些關於時事及法規指引上的更新。

「立意良善」到「這就是霸凌」

2024年11月,主管職場霸凌的勞動部疑似發生職場霸凌事件,謝宜容的「立意良善」引爆社會輿論不滿情緒,促使勞動部再次調查。同年12月重新發布調查報告,新任勞動部長直接表示「這就是霸凌」,暫使得本案暫告一段落。

謝宜容事件的「無差別攻擊」呈現了固有台灣司法觀點下的職場霸凌評議標準之限制,轉向引用日本法系的評議標準:優勢地位或權力、逾越社會通念之必要範圍、致有害之作業環境。同時,也促成第四版指引的發布、職安法草案中職場霸凌專章的出現等等,對不法侵害架構而言實屬重大事件。

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的更新

在2024年11月謝宜容案件後,2025年2月發布了不法侵害指引第四版的相關更新。

本次指引增加外部委員進入調查小組、大幅度詳述處理調查程序。對於職場霸凌無定義的部分,納入一般常見的職場霸凌定義,並重新將不法侵害的行為樣態範圍調整成「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性騷擾」和「就業歧視」四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