篩出(Select-out)法規:甲類飛行員體檢

浣熊心理師
Select-out法規

如果今天有一個甄選的說明會,除了「考什麼」之外,最常出現的問題大概是「我有⋯的狀況,是不是不能考」的問題。什麼能考什麼不能考,除了報名的資格外,大概問的都是某些條件是否符合甲類體檢標準;有些補習班甚至會先建議先去做體檢,先去看看身體行不行。

在體檢標準中,相較於生理條件,心理健康的部分乍看之下就沒有那麼清楚,會有需要解釋的地方。例如一個像是這樣的例子:

大學暑假兩個月當兵的期間,有過一段期間情緒很好,會在營區中唱歌跟斥喝班長,過程中不是太有記憶,但只記得後來在營區被送醫後,就再也沒有回營區了。當時的診斷是躁症發作。四年來持續用藥,也相當穩定,在那之後情緒控制的非常好,完全沒有像是在當兵那樣的情形,也完全沒有長時間情緒低落的時候;甚至醫師也覺得好像可以試著停藥看看。(一個虛構故事)

在這個狀況下,到底能不能考?



甲類飛行員體檢的體檢標準

台灣最初的航空人員體檢標準是跟著美國 CFR Part 67 在心理狀態(Mental)的章節編制,於2016年修正,修正後的規範較之前來的更為精確。以下是110年(2021年)11月11日修訂的台灣《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的原文規範: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十七條

精神疾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之病史或經鑑定確定:
(一)思覺失調類群及其他精神病症。
(二)嚴重精神官能症、壓力相關障礙症及體化症。
(三)人格或行為失常,其嚴重性已達反覆表現之程度。
(四)精神活性物質相關障礙症及成癮。
(五)特發於孩童期與青少年期之行為及情緒疾患。
(六)任何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精神疾病。

根據規定,只要有過病史就很有可能不符合。因此在航醫報名體檢時詢問「我有⋯⋯所以能不能考」的問題,通常航醫都會建議直接建議有過病史的考生放棄評估。但到底是什麼東西的病史?我們可以再細看條文的一些描述。


思覺失調症及精神病症

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是一種劇烈影響思考、判斷等重要認知功能的疾病。正性症狀(包含妄想、幻覺)是這個疾病的最主要明顯特徵,而且一般常人應該都能夠發現其行為怪異。由於這個疾病會影響到思考的邏輯,會讓駕艙組員執勤時無法進行合邏輯思考,甚至覺得可能有人要害他或對其不利,因此當組員具這個疾病的病史,大概就無法再繼續從事飛行任務。一個案例是1982年的日航350航班,正駕駛於最後進場階段聽到幻聽,將其理解為「去死、去死」而非預期性的執行航機操作,導致航機墜毀於離近羽田機場相近的東京灣中。


精神官能症、壓力相關障礙症及體化症

這個條文在定義上就比較難處理,因為疾病種類跨幅度實在是太大了。

精神官能症(Neurosis)廣義來說,是指那些情緒困擾的診斷,例如雙極性疾患(躁鬱症,也是前面故事的診斷)、憂鬱症(重鬱症、輕鬱症)及焦慮症。壓力相關症狀,較常提及的是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和急性壓力症。最後,這裡提到的「體化症」,根據立法要旨解釋,包括慮病症、心因性疼痛及轉化症,是指各種心理因素但以生理方式來表現的疾病。

整體來說,這個條文是想要處理任何成年期有造成明顯情緒困擾的診斷;如果應徵者有明顯的情緒困擾,無論是哪一個診斷類別,有高度機會最後會歸到這個條文來認列。


人格或行為失常致反覆表現

這個條文主要指的是性格疾患(Personality Disorder)。性格疾患主要是在認知、情緒與人際功能三個領域上,表現明顯偏離在其置身文化脈絡下的常態,並且有明顯的社會能力及職業等功能受損;以DSM觀點視知,仍是維持三個類群、十個性格疾患診斷的分類。有些性格疾患相較而言較為大眾所知,例如邊緣性人格疾患(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

條文上寫「嚴重性」已達「反覆表現」其實有些拗口,他的原文是從FAA體檢標準中的英文(repeatedly manifested itself by overt acts)翻譯而來,在這裡只是要說明程度和發生的頻率。事實上,臨床工作者在剛接觸的初期,大概都只會描述某人有可能有怎麼樣的特質;與個案有較長的接觸與追蹤觀察,才有可能在性格疾患上給予正確的診斷。如果要有,通常都是因為他人觀察到組員行為有異,最後才被轉診回來給航醫做仔細的評估。


精神活性物質相關障礙症及成癮

精神活性物質在立法要旨中,提到以下幾種:酒精、咖啡因、大麻、幻覺劑類、吸入劑類、鴉片類、鎮靜安眠及抗焦慮劑、興奮劑類及菸草類等。這條文要處理的是物質使用障礙症(Substance Use Disorder),無論哪一種物質,當出現了超出文化可理解的大量使用、耐受性(tolerance)增加(本來一點點的現在需要使用很多才會有相同的感覺)、在不使用的時候明顯感覺不舒服而開始有戒斷症狀(withdraw symptoms),就需要開始考慮是否有物質使用障礙症的一些表現。

在各類的物質使用中,最麻煩的應該是酒精。航空業飲酒後值勤的新聞所在多有,大多數的時候都依照明知故犯而違反規定的方式處理;但若有機會評估,說不定組員其實有一些酒精物質使用障礙的困難。


特發於孩童期與青少年期之行為及情緒疾患

由於條文特別指涉兒童及青少年期,這裡主要提到的是神經發展障礙症(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的幾個狀況;但臨床實務中最常見的,大概是是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及自閉類群障礙症(ASD,包含較為廣泛的亞斯伯格症)這兩個主要的診斷。

由於這是發展性疾患,而考生肯定都已成年期,這裡關心是的持續到成年都仍有一些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和自閉類群障礙症的一些明顯症狀。但倘若是小時候有,而成年幾乎已無症狀呢?由於這是發展性疾患,指的是因發展上未成熟而導致的疾患,若發展已經成熟且符合該年紀應有表現水準,且不再有症狀,測驗也無異常,我會認為不能再被因「病史」的理由被Select-Out。



在體檢標準外還有模糊空間

所以這樣洋洋灑灑五大點,是不是幾乎都把整本《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都涵蓋了?其實沒有。那也是個特殊的經驗:

按著名冊,考生生理女性一共有三位,點名的時候最後只有兩位;點名男性的考生時,卻發現他且報告他沒點到名。後來經過關心才發現,他的自我認同就是男生,上廁所的時候也都是去男生廁所,並取得兩個精神科醫師的診斷,已經計畫明年要去泰國進行變性手術。

這個在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稱作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我們的問題是:假設今天他已經取得CPL,而且已經有航空公司願意雇用他,根據體檢標準,這個狀況到底能不能夠取得我國民航局核發的航空人員體檢証?《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十七條第六款的「足以影響安全職務之精神疾病」,這個算不算?一些支持或反對可能的意見如下:

  • 支持:因性別不安的狀況而進行篩選,可能有性別歧視、違反工作平等之虞。並且,跨性別是不是個精神疾病,隨著時代的演進觀點也有差異,DSM-IV-TR的年代稱作性別認同疾患(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GID),到了DSM-V的年代就不再以疾患(Disorder)的方式命名,就顯示了觀點上的調整。
  • 反對:統計上的資料顯示,性別不安有較高的機率會與焦慮、憂鬱等情緒特質共病。主要的壓力源來可能來自於社會。社會對於無法二元分類的性別角色,可能有較多不友善的對待,使其增加個體壓力,有較高的機率導致個案感到焦慮及情緒低落。雖然能理解其置身於社會脈絡有其弱勢,但這是事關安全的議題,仍應做較為保守的選擇以取得較高的安全裕度。

這一類的問題一直都有,就算有了《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我們還是有一些這種模糊的邊界。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對體檢標準一事顯得小心謹慎:航醫體檢是民航局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手上握著剝奪人民從事特定工作的權力。保護飛航安全的價值,和尊重每個人從事某類工作的權利其實一樣重要。只有在握有充分的證據、完整的科學訓練和臨床工作的基礎上,才做出每個可能會影響他人的判斷。



結論

  • 飛行員心理健康的Select-Out項目,規範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十七條之中。
  • 思覺失調症、情緒及壓力相關障礙症、物質使用障礙症、性格疾患、兒童期發展性障礙,是在航醫體檢中,心理師需要進行鑑別診斷來排除的項目。
  • 保護飛航安全的價值和尊重每個人選擇工作的權力,其實一樣重要。


延伸閱讀

你可能也會喜歡

發表評論